根据《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漳财农〔2024〕25号)《漳州市财政局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漳财农指〔2024〕34号)文件要求,现将申报华安县2024年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紧组织申报实施。
园区范围涉及的沙建镇、新圩镇、华丰镇、湖林乡以及开发区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新型经营主体等。
(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合乎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2024年1月以后新(改、扩)建且未申请市级及以上财政(发改)资金补助的园区内项目。重点扶持园区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畜禽粪污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设施装备进行升级改造、更新换代,建设集污池、储液池、沼气池、固体粪污贮存(发酵)棚等设施,铺设液体粪肥还田(园、林、草)管网,购置固液分离机、铲车、粪污运输车、污水泵、水肥一体化设备(含附属系统)、翻抛机、搅拌机、除臭系统等设备;黑水虻、红虫养殖相关设施设备等。补助标准:1.补助项目由农业企业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30%;2.补助项目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40%;3.补助项目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现代畜禽等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县农业农村部门优质基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扶持园区内畜禽等产业生产基地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农产品加工能力建设、三产融合发展等。补助标准:1.补助项目由农业企业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30%;2.补助项目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40%;3.补助项目由当地政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等承担的县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环节投资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与推广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园区内:1.以利用畜禽粪污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示范农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2.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的补助对象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优质基地、农业事业单位、农业生产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要扶持园区内以畜禽粪肥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等。补助标准:1.种养结合示范基地利用沼肥还田(林、果、草)利用,对第三方利用沼液运输车进行还田(林、果、草)利用进行补贴,每吨补贴20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2.农业“五新”示范点建设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园区内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和家庭农场优质场。主要支持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重点支持社员人数较多、专业化服务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开展品种改良、品质提升、品牌创建、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支持方式,一般每个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社员人数较多、专业化水平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合作社或联合社以及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优质社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数字农业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园区内:①畜禽方面,通过农业物联网设备和技术,实现养殖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控制,达到精准管理、过程可视、全程可溯的目标。规模要求:存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10万羽以上的工厂化设施化规模养禽场,存栏200头以上的牛或羊规模养殖场。②设施大棚方面,通过农业物联网设备和技术,采集、分析、监测和智能化调节控制设施大棚生产环境因子,实现生产智能化管理。面积要求:智能温控大棚10亩以上,或连片温室大棚20亩以上。③食用菌方面,通过农业物联网设备和技术,实现关键数据采集、实时监控监测、调节和预测预警等,实现菌菇工厂化栽培的智能化标准化管理。规模要求:工厂化年栽培1500万袋(瓶)以上或5万平方米以上。④大田作物方面,通过农业物联网设备和技术,采集、分析、监测大田种植生产环境和作物生长情况,实现生产的全部过程或关键环节的智能化作业。覆盖面积:露地栽培100亩以上。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品牌农业项目补助。补助对象:园区内:1.绿色、有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对象为获证主体;2.新评定福建著名农业品牌奖励支持对象为新获得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获牌主体。补助标准:1.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新认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2.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农业类获牌企业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给予每个产品2万元奖励。
(七)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用材料、展览展销、咨询、宣传、市场推介、监测预警、委托业务及其他与项目相关支出。
有意向且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3份,A4纸打印),申报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逾期视为放弃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联系人如下: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拟建设项目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建设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审定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实施过程中,申报主体需注意保留项目建设有关凭证,建立财务专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对已批在建项目有变更的,申报主体应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复,否则取消项目补助。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额度挂钩。同一个项目奖补“就高不重复”,不得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实施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应当听取各实施单位汇报,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验收材料;各实施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按照《漳州市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